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促进中国电影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影强国建设,根据工作安排,2024年度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资助范围
对优秀国产影片的发行和宣传推广进行资助,重点资助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影片。主要包括:1.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2.围绕宣传思想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点题材影片;3.展示文化特色、体现艺术创新的影片。
二、申报条件
申报资助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报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三年内无违规记录;
2.为影片第一出品方或其授权的法人机构。
(二)申报项目所涉影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3年10月以来已公映,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2.《电影公映许可证》签发日期超出2年但首次公映,符合《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国影发〔2018〕2号)的重审要求。
3.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龙标但尚未公映,经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或电影权威机构书面推荐,2025年底前可完成发行放映和宣传推广工作。
三、申报程序
(一)填写申报书。《2024年度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申报书》(附件1),可在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https://www.zgdypw.cn)下载。
(二)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机构资质、影片完整视频文件及授权委托协议等(附件2)。
(三)提交申请。1.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至申报机构注册地的省级电影专资办,省级电影专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电影专资办;2.申报机构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国家电影专资办。
四、申报时间
分别于5月15日、9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至国家电影专资办。
五、评审资助
(一)国家电影专资办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国家电影专资办分批次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予以资助。
(三)由国家电影专资办向受资助机构下发资助通知书。受资助机构资助资金到账10个工作日内,反馈收款回执。
(四)公映前获资助影片须与国家电影专资办签署资助协议,在片尾显著位置加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字幕,并有义务在发行和宣传推广中适当标注和体现。
六、监督管理
(一)拟资助影片通过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等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情况需反映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国家电影专资办书面提出意见。公示结束后发布资助公告。
(二)受资助机构须承担主体责任,对资助资金支出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依法合规。资金使用范围符合申报书及绩效目标、申报承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付税费罚款、偿还债务、与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不相关的费用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受资助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将采取暂缓付款、终止拨款等措施,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1.申报材料经查实属严重失实的;2.影片著作权确有争议的;3.实施情况与申报承诺差异较大的;4.对绩效考核、监督审计等拒不配合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附则
(一)本指南由国家电影专资办负责解释。
(二)国家电影专资办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有关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三)受资助机构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国家电影专资办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