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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电影制片基地建设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03-25 作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促进中国电影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影强国建设,根据工作安排,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拟对电影制片基地建设发展项目进行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资助范围
  围绕提高服务电影摄制能力水平,满足电影拍摄制作业务需求,面向主业突出、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的电影制片基地,资助摄影棚、外景地建设和先进技术设备应用及设备更新改造。根据电影行业发展情况,资助重点方向主要包括:
  (一)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基础、服务配套完善、制片保障有力的电影制片基地,进行摄影棚和外景地建设与改造,更好地满足当前电影行业摄制需要。
  (二)支持电影制片基地围绕虚拟数字拍摄、云计算、云存储、人工智能、5G协同制作、虚拟现实电影摄制等进行先进技术设备购置及设备更新改造(含相关软件购置及升级),提高电影制片基地科技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申报条件
  申报资助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三年内无违规记录。
  2.申报主体或其所属单位以服务电影创作生产为重要业务,具备电影摄制所需的专业化设施场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影视拍摄基地服务规范》(GB/T32944—2016)。
  3.具有从事电影摄制专业服务的经营业绩。
  4.不存在本指南第四条第三款情形。
  (二)申报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应为2025年在建或新开工以及拟在2026年开工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分阶段实施,仅停留在前期规划阶段的项目不得申报。
  2.项目已经过可行性论证,所需配套资金已落实,项目建成后应服务于电影的拍摄和制作,不会造成设施设备闲置。
  3.项目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引起任何第三方的指控、起诉或索赔。
  三、申报方法
  (一)填写项目申报书和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电影专资办,省级电影专资办择优推荐报送国家电影专资办。
  (三)国家电影专资办接受推荐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监督管理
  (一)受资助机构承担资助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对资金支出的安全性、规范性及有效性负责。
  (二)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受资助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将采取暂缓付款、终止拨款等措施,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申报材料经查实属严重失实的;
  2.实施情况与申报承诺差异较大的;
  3.对绩效审核、监督审计等拒不配合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附则
  (一)本指南由国家电影专资办负责解释。
  (二)国家电影专资办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有关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三)受资助单位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国家电影专资办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附件1:项目申报书(模板).docx
附件2:申报材料清单.docx

(责任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