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宣部、财政部有关工作部署,现就中央本级电影专资2020年度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申报,制定如下指南。
一、资助范围
重点资助下列优秀国产影片的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
(一)资助的优秀国产影片,主要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创作等重点题材影片,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重点影片,反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主题影片。影片应在2020年内上映,申报时尚未公映的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复映影片须符合《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国影发[2018]2号)要求。
(二)对影片发行的资助,主要包括对优秀国产影片在境内上映前后制作电影拷贝、市场营销策划与实施及市场数据统计等的资助。
(三)对影片宣传推广活动资助,主要包括对优秀国产影片在境内组织开展影片展映、主题放映、媒体宣传、电影观摩讲座以及与观众互动交流活动等的资助。
省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的优秀国产影片集中宣传推广活动,视情况参照本资助范围执行。
二、资助对象
申报资助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必备的电影专业能力,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三年内无违规记录。
(二)申报影片发行资助的机构须拥有影片的有效发行权。影片出品方自行发行的直接申报;影片为多家出品方的,须共同书面委托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出品方申报。影片委托发行的,在征得出品方一致同意后,可由影片发行方申报;联合发行的,须共同委托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发行方申报。
(三)申报影片宣传推广活动资助项目的机构,应为影片出品方或出品方委托的宣传推广机构。优秀国产影片集中宣传推广活动,可由主办或承办机构申报。影片宣传推广活动系联合举办的,须共同委托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
三、申报流程
符合资助范围、具备资助对象条件的机构按以下流程申报:
(一)编制申报书。如实准确、清晰完整编制《中央本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度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申报书》,说明申报项目整体情况、实施过程及成绩效果等。(详见附件1:《中央本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度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申报书》)
(二)提供资质证明。包括: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电影公映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3.影片资料(10分钟片花和带水印样片DVD光盘);4.按申报规定所须的授权委托书等。(详见附件2:《中央本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度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资质清单》)
(三)按时申报。申报机构可登录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https://zgdypw.cn)下载相关表格,于本指南发布之日至2020年11月30日前以邮寄方式将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光盘报送至本机构注册地所在省份电影专资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专资办收到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国家电影专资办电影资金处。有关电影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送国家电影专资办。
四、评审及资助
(一)国家电影专资办根据申报情况和资金安排组织专家评审。
(二)获资助的项目,由国家电影专资办向受资助机构下发资助通知书,对项目实施作出规定并分期分批拨付资金。受资助机构于资助款到账10个工作日内反馈收款回执。
五、监督管理
(一)受资助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助款项依法合规专款专用,使用范围符合其提交的申报书及绩效目标、申报承诺。
(二)项目实施期间,受资助机构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结项报告,国家电影专资办对规范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结项验收,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实施专项审计。
(三)受资助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国家电影专资办可暂缓拨款、终止资助、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法律责任:
1.申报材料经查实属恶意编造虚假信息或严重失实的;
2.影片知识产权出现争议的;
3.项目实施情况与申报承诺差异较大及出现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4.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监督审计等拒不配合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附则
(一)本指南由国家电影专资办负责解释。
(二)受资助机构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国家电影专资办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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